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协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协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中国肢残人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肢残人协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执行有关请示报告审批的规定的通知》(残联厅函〔2013〕128号)和《关于印发中国肢残人协会出差审批表的通知》(残联厅函〔2013〕127号)精神,按照规定逐级办理出差审批手续。
第五条协会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一)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飞机除外)。
(二)重度肢残人,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飞机除外)。
(三)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协会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分地区住宿费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协会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途期间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途期间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协会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协会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费用在单位报销,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行李打包费、搬运费、托运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在出差地期间凭当地餐费发票在标准内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在出差地期间凭当地交通费发票在标准内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市内交通的,应按规定的标准主动交纳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没有住宿费、伙食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差旅费。
(一)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市内交通的,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参加小型调查研讨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差旅费。
(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人事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车)票、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或支票方式结算。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三) 转嫁差旅费的。
(四)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国肢残人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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