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坚持弱有所扶,加强资源整合,进一步配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力量,丰富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治宣传等方面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助力残疾人共享美好生活。
到2025年,形成覆盖城乡、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残疾人法律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显著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残疾人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得到更好实现。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向残联、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等场所延伸,有条件的地区在市、县两级残联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选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驻点开展工作,或者采取预约上门、在线视频等灵活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推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推动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地法律服务网无障碍改造升级。
(二)降低残疾人法律援助门槛。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通知辩护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相关规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推动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扩大残疾人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及时动态调整经济困难标准。对重度残疾人申请人探索开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三)优化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与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实时共享,方便快速核查残疾人法律援助申请信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活动,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帮助书写困难的残疾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电话服务或者远程网络服务等助残服务。
(四)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质量。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指派有办理残疾人案件经验的法律援助人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残联、社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服务规范要求,为残疾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壮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心理疏导等服务,各级残联给予必要支持和协助。
(五)开展助残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举办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村(居)法律顾问深入乡村、社区和残疾人家庭,就近为残疾人提供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站式”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支持律师作为“第三方”协助处理残疾人信访诉求,参与化解信访积案、重复信访治理、信访重大问题处理等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意见。
(六)成立残疾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律师协会探索成立残疾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开展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训练,提升残疾人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
(七)减免残疾人相关法律服务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对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鼓励各地出台更多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残疾受援人,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引导律师在代书、代理、辩护、调解等法律服务中减免残疾人的律师费用。
(八)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积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无障碍设施覆盖率,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各级残联应当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支持。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人参与仲裁活动提供无障碍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开通残疾人绿色通道,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障碍服务。
(九)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补充作用。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衔接。
(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坚持“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列入本单位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加强残疾人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治教育,把普法深度融入残疾人法律服务全过程。
(十一)开展残疾人法治宣传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残疾人法治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残疾人法治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努力培养残疾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工作衔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协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对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投入,争取将更多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资金等方式参与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支持残联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参谋助手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调解员、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考评奖惩机制,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于表现突出的,优先纳入相关评优评先范围。要定期组织开展交流培训,各级残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讲解残疾人相关知识,提升残疾人法律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乡村残疾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四)注重舆论引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事业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部署,增强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及时总结各地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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