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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两补”等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7 10:07:04    浏览次数:1133

京财教育〔2017〕140号

各区财政局、教委,燕山财政分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3号)精神,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两补”政策,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三免”政策,对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义务教育借读费。

1.将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免借读费政策落实到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的保障中,各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核拨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的日常运行。公共财政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全市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参照补助各区公办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比例给予补助。

2.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公共财政全额承担。其中,国家规定课程和全市统一的地方课程教科书(含为一年级新生配备新华字典)由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全额承担,区级地方课程等其他课程由区级财政承担。对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在民办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本区同类型公办校学生标准给予补助。公办学校循环使用教科书的日常更新、补充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保障。各区、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为学生配备教科书的种类、数量,不得选用《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教科书。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课程设置变化、教科书价格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3.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伙食费等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各区教委、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教材的费用,严禁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

二、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两补”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补助。

1.对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及相应学段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寄宿生、残疾寄宿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和工读寄宿生按照每人每月24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发,同时免收住宿费。

2.对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及相应学段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工读学生按照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补助。

3.生活补助、助学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住宿费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

三、上述政策自2017年春季开学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京教财〔2006〕2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京教财〔2007〕33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向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更换部分学科循环使用教科书政策的通知》(京教财〔2010〕15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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