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财〔2017〕18号
各区教委、财政局,燕山教委、财政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缓解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负担压力,现将调整基础教育学校生活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相关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本市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学籍的四类寄宿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残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40元提高至小学每人每月300元、初中及以上每人每月36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同时免收住宿费。义务教育阶段四类寄宿学生包括:
1.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寄宿学生。
2.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
3.具有本市学籍在十个远郊区公办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寄宿学生。
4.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工读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
二、进一步扩大助学补助范围
将助学补助范围调整为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工读学生及户籍在山区的学生,按照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补助。在本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和教科书费,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同时每人每年发放300元助学补助。
三、资金来源
生活补助、助学补助以及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和教科书费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免住宿费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四、实施时间
上述政策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高中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及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08〕38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及特教学校高中阶段寄宿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12〕11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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