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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通报

发布时间:2015/7/10 14:42:11    浏览次数:5787

第17期中国残联办公厅2015年7月2日



按:2015年6月24日,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会议在江苏南京召开,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鲁勇在讲话中指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是推进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的根本要求。残联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联系各类别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专门协会作为残联的主体协会,更要把充分发挥联系本类别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摆在突出位置。要在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伟大实践中,精心谋划好“十三五”期间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现将鲁勇同志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鲁勇同志在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5年6月24日)


为了借鉴残疾人社团组织开展工作的国际经验,中国残联与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合作举办这期研讨活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此,我代表中国残联和张海迪主席向大家表示问候。希望大家通过交流研讨,能有所收获、有所启发。

当前,我们正在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加紧编制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为推动“十三五”期间的专门协会工作,研讨期间召开此次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会议。借此机会,我谈几点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是推进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的根本要求

   残联和残联主体协会为之奋斗的事业,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邓朴方主席强调,依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探索、创造、总结和坚持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

大家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残联及残联专门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推动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的基本特征是:各群团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团结服务所联系群众、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相统一。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这既是对各级残联也是对各级残联专门协会的根本要求。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这一点,是我们研究推动中国特色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我们区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本质特征。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就要充分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服务残疾人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确保残疾人工作始终与党和国家事业同步前进。残联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联系各类别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专门协会作为残联的主体协会,更要把充分发挥联系本类别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摆在突出位置。我们要始终深深地植根于广大残疾人群众之中,想残疾人之所想,急残疾人之所急,努力克服一些地方残联及残联专门协会中存在的脱离残疾人群众现象,查摆行政化、机关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在残联专门协会的表现,纠正认识上的误区,解决好政治上靠得住、作风上接地气等问题。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就是要按照残联和各专门协会章程肩负起党的重托和残疾人的期盼。《中国残联章程》规定,“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中国残联领导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征程中,我们要凝神聚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上,带领残疾人把实现自身的梦想,自觉地融入实现中国梦的奋斗实践之中。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更加勇敢地迎接生活的挑战。要牢记使命,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新部署新要求,牢记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地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历史责任,促进残疾人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主动作为,在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方面迈出更扎实的步伐。要勇于担当,积极投身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始终支持改革开放、参与改革开放,当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不断焕发残联组织的活力。要依法履职,牢记残疾人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重要指示,提升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在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伟大实践中,精心谋划好“十三五”期间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

关于如何做好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邓朴方主席、张海迪主席有过多次指示。本次会议上,我们给大家提供了一个“摘编”,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领会。

中国残联“六代会”后,我在不同场合就学习贯彻邓朴方主席、张海迪主席关于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的指示,谈过一些认识,也谈及了一些具体想法。

2013年11月28日,在研究2014年残联工作思路的时候,专门召开中国残联专门协会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提请中国残联各部门和各专门协会研究思考四项专题、三个关系、五项工作。“四项专题”,即搭建桥梁、规范运作、贴近需求、重在服务;“三个关系”,即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搭建桥梁与直接服务、抓好服务与慎办实体的关系;“五项工作”,即典型带动、人才培养、依法维权、工作指导、残疾预防。

2014年6月30日,在为总结中国残联上半年工作而召开的专门协会座谈会上,提请中国残联专门协会的同志在推动落实专门协会工作中关注五个方面具体任务的落实:一是基础管理,二是托底保障,三是共奔小康,四是队伍建设,五是激发活力。

2014年12月17日,在研究确定2015年残联工作要点之时,中国残联执行理事会和专门协会召开了联席会,就抓好2015年专门协会的工作提了六点建议:一是以需求为导向,聚力专项调查,推动托底补短;二是以服务为导向,聚合助残资源,凝聚服务力量;三是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典型案例,强化依法维权;四是以组织为依托,抓实基础管理,规范运作行为;五是以人才为支撑,抓好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六是以机制为保障,抓住重要渠道,落实具体实事。

以上所提的思考和建议,主要是针对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的,今天把这些思考和建议也介绍给大家,希望能对全国各级残联专门协会有所启发。

现在,各级残联正在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认真筹划和编制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作、发挥好残联专门协会作用,在此提出几个课题请同志们研究思考。

(一)认真思考如何在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中,更有效地展现残联专门协会的作为。

未来五年是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关键时期,也是关系到2020年残疾人全面小康实现状况的重要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他殷殷嘱托我们,中国梦,是民族梦、国家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也是每一个残疾人朋友的梦。我们都要凝心聚力,在实现人生梦想的同时,共同推动中华民族的美好梦想早日实现。李克强总理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能让残疾人掉队。要让残疾人的生活更加殷实、更有尊严”。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催人奋进,促人奋发。从广大残疾人状况分析,现在面临的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比如,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据统计,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经济收入水平,仅相当于全国人均水平的一半左右。近3000万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中,重度残疾人约1140万。还有1230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260万城镇残疾人生活困难,贫困残疾人占到了持证残疾人总数的一半以上。特别是大多数生活在农村的残疾人受教育程度较低、就业创业技能较低、市场竞争能力较弱,又都存在着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特殊需求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如果没有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扶持,民生改善和共奔小康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经过艰苦的努力,这些年我们在推动残疾人脱贫解困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每年让120多万残疾人基本实现了脱贫,这是了不起的成绩,是各级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会同政府部门包括调动一些社会力量千方百计执着地争取、不懈地落实才获得的,这个成绩必须充分肯定。但是,全国目前还有大约1230万贫困残疾人。如果以后的五年中,每年还是以解决120万人脱贫的速度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那么到2020年国家宣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至少还有600万残疾人没有脱贫,这还不包括新增的贫困残疾人、脱贫后又返贫的残疾人。如果是这样,到那时我们能说,残疾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没有掉队、没有被落下吗?我看不能!这里仅仅举的是一个例子,在很多方面诸如基本康复服务、基础教育保障、无障碍环境等等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因此,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必须摆在各级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未来五年工作的突出位置来紧抓实抓。

残联专门协会是加快推进所代表类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力量,要认真研究和思考如何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更有效地展现作为,自觉走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主战场,勇于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邓朴方主席在中国残联“六代会”闭幕式讲话中动情地指出,残疾人是我们社会中付出最多、得到最少的群体,大量的残疾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他们是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人。我们的工作就是让最困难的人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把这个底兜住,这是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最基础的工作。各级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必须把握大局找准位置,聚焦目标凝聚力量,抓住关键精准发力,突出重点合力攻坚。

要更加自觉地把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主动融入国家和地方的发展大局、工作大局,努力把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紧紧绑在国家和地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车上,把加快本类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工作紧紧绑在残联推进广大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大局中。在团结带领残疾人共奔小康的大局中,找准残联专门协会履职尽责、发挥作用的位置,真实反映本类残疾人的现实状况和基本需求,当好社会活动家,真心为本类别残疾人奔走呐喊,争取理解、争取支持、争取资源;做好桥梁和纽带,真情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倡行正义,推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多办有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实事,让更多的本类别残疾人从中受益、得到实惠。

要把残联专门协会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能更好地聚焦在、发挥在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践中。前面已经介绍过,中国残联对“中”字头的专门协会2015年工作提出了六点意见建议,前三条是以需求为导向,聚力专项调查,推动托底补短;以服务为导向,聚合助残资源,凝聚服务力量;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典型案例,强化依法维权。其实,这是对今后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能的阶段性、具体化的工作建议。建议各地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各类别残疾人在加快小康进程中面临的最急迫、最现实、最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哪些需要托底保障,哪些需要特惠扶持,哪些需要强力维权,抓住关键精准发力,突出重点合力攻坚,真正把作为有效展现出来。

(二)认真思考如何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更有效地发挥残联专门协会的作用。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能够也必须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要在谋划“十三五”工作过程中,认真思考和落实一系列的具体措施。这里,仅列举一些题目供同志们研究时思考。

第一,如何在协商民主机制建设中,更好地展现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的作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完善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工作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事关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协商。人民团体要健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机制,及时围绕涉及所联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协商。我们要认真研究思考,如何在这一进程中搭建好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有效参与协商民主的具体平台和机制,借助平台展现作为,通过作为提升地位。中国残联正在积极推动与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的沟通协商机制,希望各地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第二,如何在残疾人诉求表达渠道建设中,更好地凸现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的作用。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要注重常态化、制度化的诉求表达渠道建设,形成不因重视程度的变化而变化、也不因关注度的升降而升降的稳定的工作渠道。畅通诉求表达渠道,首先要动态了解和实际掌握残疾人的基本诉求,否则我们就接不通地气,表达不准他们的利益诉求,有脱离残疾人群众的危险。我们下功夫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正在研究落实常态化做好这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努力把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的“看家本事”守住练好。其次,要把常态化、制度化的诉求表达渠道建设好,如果渠道不通畅、不稳定,收集了一大堆残疾人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需求但没有反馈、没有结果,那就成大问题了。我们正在研究搭建落实专项调查成果的责任分解机制、考核督导机制,构建残疾人服务状况的效果评价机制、跟踪反馈机制,也希望各地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第三,如何在维护残疾人权益具体实践中,更好地体现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的力量。现实生活中,一些损害残疾人权益的典型事例时有发生,有的问题久诉无门、求助无效,个别人铤而走险最终酿成危害社会的案件。尽管出现这样的问题可能有多种原因,但有一条不容忽视,就是他们在采取极端行为之前没有得到可信赖、可依靠的正义力量的引导。各级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要思考如何成为这样的力量,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悲剧的发生,如何尽最大努力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在,信息技术比较发达,很多残疾人都有自己的QQ群、微信圈。在那个群里、圈里,各种信息混杂,有正能量也有负能量,这也给各级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提出了课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群团组织要提高网上群众工作水平,中国残联正在积极探索和采取措施。比如,我们搭建了直接面向残疾人的“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平台。这个热线试点开通一个月来,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同时,中国残联还在搭建残疾人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很快将试运行,希望大家都来关注这个平台。另外,我们也搭建了舆情分析平台,对于网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影响力的消息,及时跟踪处理。希望各地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研究,积极做好这方面工作。

第四,如何在政社分开和政事分开改革进程中,更好更多地承担起政府转移出来的相关公共服务职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是个大题目,也是事关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未来的重大问题,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研究,既要执着地积极争取也要考虑自身的承接能力。关于这个问题,我今天只是点点题。中国残联正在加紧研究,也希望各地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认真研究。

第五,如何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过程中,更好更多地承接起相应的职能和相关的服务项目。2014年,我们与财政部等六部门共同推出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将五大类19项残疾人服务纳入首批政府购买的试点范畴。我们强调,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既是思路创新也是政策创新,既是方式创新也是机制创新。为此,2014年12月中国残联专门举办了全国残联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培训班,相关精神已在中国残联2014年《工作通报》第40期上印发,在此就不重复了。目前,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80多个城市中展开,年内还将召开推进会。希望各地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抓住机遇,认真研究,在这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三)认真思考如何在残联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实践中,更有效地提升残联专门协会建设水平。

目前,残联专门协会还处在健全组织、夯实基础、规范发展、激发活力的重要阶段。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建立省级以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15633个,其中省级覆盖面达到100%,市级达到99.9%,县级达到93.9%。

值得高度重视的是,残联专门协会的相关保障措施落实得还不够好,某种意义上制约了其发展,也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在一些地方,对专门协会地位作用的认识还不够到位,专门协会日常运转缺少人员保障,开展活动缺乏必要的场所,工作经费相对短缺,使得一些专门协会履职能力不足、工作方式单一、作用不明显,有的名不副实甚至形同虚设。各级残联要认真研究本地专门协会面临的实际问题,查找制约发展的原因,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姿态、改革创新的勇气和敢于担当的精神落实好有力度的解决措施。

一要进一步健全联动工作机制。执行理事会要为专门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保障。要健全专门协会融入残联大局的保障制度,比如专门协会与执行理事会的联席会议制度、专门协会与残联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制度等等。相关业务领域的工作会议,要邀请专门协会参加。执行理事会研究相关工作时,也应邀请各个专门协会的代表参加。

二要进一步健全专门协会组织。要重点推动县级残联专门协会的建立。已经成立组织的,要重点提高建设水平和履职能力;没有健全组织的,加快推进建设。残联章程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都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县级(含县级)以上专门协会,这项工作要抓紧。

三要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领导班子建设。要重点选好专门协会的主席,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物色、培养、选拔、配备政治素质较好,社会工作能力较强,在残疾人群众中有较高声望,有愿望、有热情、有能力、有精力的残疾人或亲友走上各级专门协会的领导岗位。

四要进一步配好多类别的残疾人干部。要重点配好残联理事会的残疾人驻会理事。省级残联和副省级城市残联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在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换届中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加紧培养、及时选配驻会盲人、聋人理事,并逐步选配智力残疾人亲属和精神残疾人亲属理事。

五要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要重点探索符合社团法人工作特点的、社会化的选配工作人员的新路子,坚决克服专门协会的机关化、行政化倾向。

六要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和思想作风建设。按照专门协会特点抓好立规矩、守规矩工作。当然,强调规矩不是要管死,而是强调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搞活。人道主义是残疾人工作者的大旗,我们始终要高高举起。在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的同志要切实秉承“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坚决克服专门协会的贵族化、娱乐化倾向。

在此,我要特别提醒,各地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都要高度警惕个别人打着专门协会旗号做损害专门协会形象和声誉甚至谋取私利的行为。同时还要提醒,在专门协会任职的工作人员不能允许自己的亲属打着专门协会的旗号去办关联实体、揽关联生意,该回避的必须回避。

三、顺应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认真研究残联专门协会社团登记后的特点和规律

“残疾人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同类体”,各类残疾人“所遭遇的阻碍性质不一,必须以不同方式加以克服”。残联是各类残疾人的联合体,专门协会作为残联主体协会是某一类别残疾人及其亲友的联合体,残联与各专门协会是整体与局部、共性与个性、大概念与小概念的关系。早在1999年邓朴方主席就指出,不同类别的残疾人有着不同的特点,有不同的需求,肢残人、盲人、聋人、弱智人、精神残疾人,需求是不相同的,要针对不同特性去做工作。为各类残疾人服务,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各专门协会发挥作用,做好工作。专门协会作用发挥得好,各类残疾人不同的要求就容易反映到残联来,也容易引起重视。

伴随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开拓性发展,残联专门协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中国残联在1988年成立后,陆续健全了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为了更好地代表和服务各类残疾人,中国残联在“十一五”期间启动了专门协会的社团登记试点工作,中国盲协率先注册成为社会团体;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完成了中国聋协、中国肢协、中国智协、中国精协的社团登记,并于2011年召开了四个专门协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目前,各地残联专门协会完成社团登记的近1300个。

专门协会进行社团登记,是残联推进组织体制创新的标志性事件之一。对此,邓朴方主席曾作过专门的论述。他强调,进行社团登记,对协会来说,是新的起点。对残联来说,是新的课题。他要求,各专门协会要认真研究社会组织的运作规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以更开放、更积极的心态走向社会,勇敢地担当起本类残疾人利益代言人、服务组织者和权利维护者的角色,自觉地和全体残疾人一起为社会建设出一份力。残联也要尽快适应协会社团登记后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加深对各协会主体地位的认识,研究和探索与各协会良性互动的方式方法,认真倾听各协会的呼声和建议,更好地代表各类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不负专门协会和广大残疾人兄弟姐妹的重托,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成绩。

目前,已经完成社团登记的专门协会走过了几年的实践历程。总体上看,工作呈现了新气象、展现了新作为,特别是在传播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特殊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站在新起点上的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迎来了更好发挥作用的新契机。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组织立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强调,群团组织要创新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提高网上群众工作水平,通过创造性工作增强发展活力、赢得群众信任。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最广大普通群众身上,克服机关化、脱离群众现象,建好群众之家、当好群众之友。

我在这里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专门协会社团法人登记工作,而且要加大力度,把它作为残联一项重大的组织体制创新来认识和落实。当然,要成熟一个登记一个,不能一哄而起搞大跃进。

各级残联组织要深入总结专门协会社团登记以来的实践历程,研究新特点、新规律。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在思考。目前看,在专门协会进行社团登记后,至少要认识思考两方面的“不能变”和四方面的“新变化”:

“两个不能变”:一是坚持党对残联和残联专门协会的领导不能变。始终牢记残联专门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本类别残疾人桥梁和纽带的组织定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切实履行好残联专门协会肩负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二是维护各类残疾人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要求不能变。残联与各专门协会是整体与局部、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维护不好广大残疾人的整体利益,也很难维护好残疾人中某一类别残疾人的局部利益。因此,残联专门协会既要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个性问题,也要研究各类残疾人的共性问题,自觉维护残联的团结统一,主动融入残联的工作大局,在残联领导下努力做好本类残疾人利益的代言人、服务的组织者和权利的维护者。

“四个新变化”:一是专门协会社团登记后法律责任主体的新变化。残联专门协会完成社团登记就成为具有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社团法人,是法人就要承担起、履行好法人应该承担也必须承担起的法律责任,依法履职,照章行事,所谓有权不可任性。二是专门协会社团登记后治理机制的新变化。社团法人的基本治理机制是法人治理,讲法人治理就必须充分尊重所代表残疾人的意愿,建立健全相适应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协调的民主高效的决策和运行机制,始终警惕和克服行政化、机关化倾向,真正成为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的社会组织,不因循守旧,不能丧失生机和活力。三是专门协会社团登记后发挥作用范围方式的新变化。比如,如何更好地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职能,如何更好地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如何更好地运用法治理念和思维健全本类别残疾人诉求表达渠道、协商维权机制等等,这是残联专门协会再创业、再创新的新起点。四是专门协会社团登记后理事会工作方式的新变化。社团登记前后,残联对专门协会的领导方式、管理方法面临一系列新情况,特别是执行理事会及其内设机构的工作方式、保障形式也面临着一系列新课题,需要逐一研究和解决。

当然,我们要研究和思考的内容远不止这些。比如,对于残联执行理事会及其内设机构与专门协会关系的认识就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中国残联章程》规定残联领导各专门协会,这一点必须明确和坚持。但是,残联执行理事会及其内设机构与专门协会之间,是不是也可以简单套用这个关系?我看不能。现实看来,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思想认识也不尽统一。

实践中有两种苗头值得高度关注:有的残联执行理事会及其相关机构负责同志简单地认为,残联对专门协会是领导被领导关系,执行理事会及其内设机构就要具体行使这种领导职责。有的专门协会负责同志简单地认为,完成社团登记后就是独立的法人了,不需要时时事事向残联请示汇报工作,凡事可以自己做主了。我认为,这两种苗头都值得警惕。

一方面,专门协会在残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遵守残联的章程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在推动工作中涉及重大问题必须请示报告,比如重要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等。

另一方面,执行理事会及其内设机构不能把残联对专门协会的领导关系、把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简单套用到与专门协会的工作关系上。执行理事会和专门协会是在残联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必须对残联负责,不能跑偏脱轨。

特别要明确,党组代表党领导残联及残联专门协会的工作,对专门协会的“三重一大”等问题必须过问和把关,否则就是失职。因为,这是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道路的必然要求,各级残联党组织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履职尽责,各级专门协会必须主动请示报告工作、自觉接受领导。

同时,也不能把残联党组对专门协会的领导关系简单移植到残联执行理事会及其内设机构对专门协会的关系上来。早在2001年,邓朴方主席在全国省级盲协主席研讨班讲话中就论述过。他说,“执行理事会与盲人(含其他)协会是什么关系?我认为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执行理事会是主席团的执行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应该是工作班子、执行班子”。“在各级残联机关,各级执行理事会应树立一个观念:执行理事会是向主席团负责的,同时也要对盲人协会、聋人协会等各个协会的工作负责,各个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是由残联机关承担的”。我们要认真研究如何落实好这一指示,在实践中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

希望大家以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的精神积极思考和探索,适应新形势、把握新变化、搭建新舞台、破解新课题,努力开创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的新局面。

中国残联办公厅2015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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