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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肢残人协会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29 13:48:24    浏览次数:3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合同管理,预防协议纠纷,避免财务风险,保障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肢残人协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协会在开展公益活动中设立的捐赠(资助)协议文本和在经济行为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以中国肢残人协会名义签署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本协会合同管理遵循法人授权、部门承办、归口管理、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协会所有人员,一律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同其他单位订立合同。

第六条 中国肢协秘书处是本协会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合同归口管理。

第七条 承办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和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原则。

第八条 本协会合同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没有预算的合同经费一律不予支付。

第九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印章为本协会开展公益项目签订捐赠(资助)协议文本的统一专用章。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开展公益项目签订的捐赠(资助)协议应采用本协会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 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委托工作或同其他单位发生经济活动的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规定标准合同文本的,可按照《合同法》规定自行制定合同文本格式,但须具备以下主要合同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格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二条 承办捐赠(资助)协议和经济合同订立事项,除严格把握合同(协议)形式和内容外,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资信情况。

第十三条 在项目及活动开展过程中,需与所有参与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本协会公益项目协议文本和经济合同审

签和备案制度。合同(协议)订立前,均须经过法律部审签。

第十五条 合同(协议)依法订立后,中国肢协秘书处负责其承办合同(协议)的全面履行,并相应承担合同(协议)变更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等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合同(协议)验收制度。合同(协议)验收工作由中国肢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合同(协议)反馈制度。应定期将承办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整理报送财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公益项目捐赠(资助)协议文本和经济合同存档备查制度。本协会公益项目捐赠(资助)协议文本和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合同(协议)订立后综合办公室留存一份备查,财务部留存一份作为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四章 程序和手续

第二十条 承办公益项目捐赠协议的基本流程: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谈判、形成协议文本;

(二)将合同(草本)送至中国肢协秘书处审核;

(三)秘书处审核后送至协会领导审批;

(四)留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承办公益项目资助协议的基本流程: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谈判、形成协议文本;

(二)将合同(草本)送至中国肢协秘书处审核;

(三)秘书处审核后送至协会领导审批;

(四)留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涉及对外采购等确需签订经济合同的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中国肢协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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